律師解讀《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篇
這些法律條文與婚姻家庭密切相關
環(huán)渤海新聞網(wǎng)消息 (記者 魏偉) 《民法典》對若干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了修改,其中,“離婚冷靜期”一詞引起廣泛熱議,還有諸多涉及婚姻家庭編的條款進行細化。為進一步讓廣大讀者了解該法典,河北彬禮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才斌律師特別針對《民法典》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條款進行解讀。
才斌律師說,《民法典》針對婚姻家庭方面進行了較多修改。
首先是熱詞“離婚冷靜期”。所謂“離婚冷靜期”,是指如果夫妻雙方想離婚,需要設立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不想離婚,都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如果無人撤回申請,就可以離婚。注意,這一規(guī)定只針對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而不針對通過法院起訴離婚。
其次,擴大共同財產(chǎn)范圍!睹穹ǖ洹返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民法典》增加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這兩項。其中,其他勞務報酬主要指個人在工作外獨立從事各種勞務取得的報酬,比如外快等,即使未告知對方,也仍屬共同財產(chǎn)。投資是指投資公司股權、股票等收益,但只限于婚后投資。另外要注意的是,投資虧損也算共同虧損。
再次,更加保護無過錯方權益。《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chǎn)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這就意味著,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不僅可要求賠償,還可申請多分財產(chǎn)。無過錯方要求賠償?shù)那樾沃,增加了“其他重大過錯”一項,也就是說除了對方出軌、家暴、虐待等,對方若出現(xiàn)其他過錯,如吸毒、賭博等,無過錯方也可獲得賠償,但重大過錯現(xiàn)尚無界定,期待司法解釋出臺。
還有,分居滿1年,應判離婚!睹穹ǖ洹返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另外,共同債務需共同確認!睹穹ǖ洹返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對一方偷偷欠債,或因一己私利故意制造債務、逼迫對方承擔的,明確為個人債務,保護了另一方權益。但注意,事后還款等于事后追認,即只要為對方償還了不明債務,即使不知情,哪怕只償還少部分即等于承認了這部分債務,剩下的也要共同償還。
最后,明確婚內(nèi)財產(chǎn)分割情形。《民法典》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chǎn):(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其中,婚內(nèi)財產(chǎn)分割的條件是嚴重損害另一方利益且為故意,過失不適用。另外,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指自己、父母、子女及其他法律規(guī)定有扶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的人。 |